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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新材:蹊跷的关联方代持背后疑点重重债权转让税务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德威新材(全称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月12日将上会创业板,但其与第一大客户上海世恩(全称为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代持“乱象”背后透出疑点重重。业内某财务人士分析认为,德威新材涉嫌关联方非关联化,并通过隐藏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第一大客户上海世恩的代持乱象

  德威新材与上海世恩一直存在购销关系,根据招股书,上海世恩实业2010年上半年为公司第一大销售客户,2009年位列第二,2008年第一,2007年第二。

  以下为德威新材与上海世恩的历年购销数据

  德威新材与上海世恩的历年购销数据

  但两者之间也许并非简单的购销关系,过去几年间,上海世恩完成了一幕代持再受让的资本循环,而正是这次代持的过程中出现了重重疑点,让业界对上海世恩与德威新材之间的真实关系产生了怀疑。

  上海世恩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注册法人为陈伟,系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周建明的朋友,陈伟以工作不便为由以周建明名义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以周建良(系周建明兄弟)名义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招股书称,该公司设立后,周建明和周建良均未实际出资,且未亲自签署任何设立文件,故周氏兄弟均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人为陈伟。

  2007年11月12日,陈伟从原单位辞职,联合自然人钟平与周氏兄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原始出资额受让周建明和周建良名义持有的上海世恩90%和10%的股权。招股书称,由于上海世恩设立时周建明和周建良并未实际出资,而是由陈伟实际出资,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也无资金流转过程,实际是从名义持有人变更到真正的持有人的更正过程。

  招股书认为2007年11月之前,周建明虽然未实际参与上海世恩的经营管理,但为其名义股权持有人,因此将在报告期内的2007年德威新材与其之间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而自2007年11月,周建明与周建良通过协议将上海世恩的股权转让给陈伟和钟平后,公司与上海世恩不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上海世恩应仍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财务人士经过研读招股书后指出,公司与上海世恩在2008年11月之前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招股书显然隐瞒股权转让后一年的关联交易。

  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

  德威新材称2007年11月份以后,公司与上海世恩已经不存在关联交易,显然与相关法规相悖。而两家公司的真实关系到底是什么?陈伟与周氏兄弟代持与被代持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根据招股书所透露的消息,上海世恩成立时的资金来源是一个目前尚待解开的谜团,招股书声称陈伟设立上海世恩时的出资系来源于其对上海市奉贤区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的借款,根据公开信息,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上述财务人士指出,将国有单位公款借给私人办公司涉嫌挪用公款罪,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如若不然,上海世恩的设立或有另一种可能,即上海世恩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根本就没有向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借款,“但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但事关德威新材能否成功上市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果上海世恩与德威新材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那么在德威新材上市前,或者由其收购,或者进行注销。根据招股书,上海世恩2005年设立时注册资本高达5000万元,而当时德威新材注册资本也只有4113万元。但由于上海世恩设立时出资问题,加之资产规模庞大,德威新材收编难度非常大。

  而根据现在的ipo规则,如若成功收编则要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材料;这时只有将上海世恩进行注销或转让两条路,上海世恩是德威新材的贸易平台,注销显然不划算。

  财务人士认为,在这样的两难之下,于是就关联方非关联化,编造出一个代持的谎言,以“零价格”转让给陈伟,并通过地下关联交易为德威新材输送利益。

  因为,陈伟成立公司找人代持,不太可能找到与公司有购销关系的周氏兄弟,而后者也是致力于上市的企业,这样人为的构成上市障碍显然不是聪明人所为。

  而能够佐证财务人士观点的还有一个关键人物,上海世恩执行总经理是江瑜,而江瑜同时是德威新材董事兼副总经理,德威新材的核心管理人员掌控上海世恩,更让两家公司的关系难以厘清。

  今天,德威新材将上会创业板,招股书中的重重疑点,目前仍然无解。和讯网在求证德威新材董秘时,仍未得到回复。根据上述财务人士推理,如果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则德威新材难逃关联方非关联化、并通过隐藏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嫌疑。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王春龙——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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