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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董事长王先龙三宗罪::全景财经新闻频道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7月9日上午9时许,在公众视野消失一年多的王先龙,出现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56岁的王先龙戴着眼镜,头发业已花白。

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在法庭上,王先龙先后否认了公诉人对其的全部指控,大呼“冤枉”。与此同时,另两名同案被告也当庭翻供,令此案陡升变数。

2008年7月2日,位于浙江杭州的上市公司英特集团(下称英特,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11)公告称,公司董事长王先龙因个人原因,辞去英特集团董事长、董事职务。其后,有媒体传出王先龙被浙江省纪委“双规”的消息。

那时王先龙还担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下称石化建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浙江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投资)董事长、总经理。华龙投资是石化建材集团的子公司,而石化建材集团,正是英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被控3宗罪

去年7月,王先龙在英特集团“辞职”的消息,曾在资本市场引发各种猜想。直到2008年9月底,浙江省纪委首度证实,王先龙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经浙江省委同意,决定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与王先龙一起站上被告席的,还有另外3人,包括原浙江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太房产)总经理郑瑜明(女),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如朋和董事张瑞祖。其中郑瑜明为王先龙多年的同事,金如朋和张瑞祖为来自浙江台州的民营企业家。

庭审整整进行了3天。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的当庭翻供,令看似简单的案情陡然变得复杂。第一天庭审进行到晚上11时左右,其后两天,也都持续到晚上9时许。而7月11日为周六,正常情况下应属休庭时间。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3年至2006年间,王先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在明知有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和安置房回购款的前提下,对公司其他管理人员隐瞒事实,先后成立项目公司运作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项目和台州市樟岙村项目,并把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共同“瓜分”了6311.28万元。

王先龙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指控,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收受合作企业工会5%的股份,并将股权转让至外甥名下,通过溢价转让方式获得溢价款98万元。公诉机关还指控,2006年11月,浙联房产公司向华龙公司提出退出合作的过程中,王先龙极力阻挠石化建材集团董事会的收购提议。次年7月,浙联房产将股份卖给了王先龙拥有股份的余杭海欣投资公司,给石化建材集团造成23682.55万元的损失。

当庭翻供

公诉机关认为,王先龙等4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王先龙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但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王先龙即大声表示:“起诉书所述都不是事实,我是冤枉的。”他本人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在纪委审查期间“经受不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他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没有办法”,并称3份悔过书都是被逼写的。7月9日上午10时30分,王先龙提到在浙江省纪委接受调查的经过,第一次出现哽咽,在其后的庭审中,又数度泣下。

在第一天的庭审中,王先龙推翻了之前在纪检部门13份供述中的12份,并表示当初所作供述是在被诱导的情形下作出。

在庭审中,金如朋称,“纪委说让我当证人,把什么(事情)都推到王先龙(身上),就让我回家”,“十多天不让我睡觉。我受不了,于是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让我签名字我就签名字”。金如朋在为自己翻供的同时,还竭力为王先龙鸣冤叫屈;张瑞祖也表示“其他三个人的供词都是出自他的版本”。与之相对应,王先龙等3人的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都是无罪辩护。4人中,只有郑瑜明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贪污罪”还原

根据检方指控,此案四名被告人均涉嫌贪污罪,而且王先龙涉嫌三罪中以此罪最重,庭审大部分时间都围绕这一起诉展开。

四人涉嫌在台州的两个房地产项目贪污6311.28万万,起诉书认定王先龙实得赃款300万元,郑瑜明实得赃款420万元,其他均被金如朋、张瑞祖占有。

1991年,时年38岁的王先龙出任浙江省商业厅副厅长,随后在2003年出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3年正是王先龙涉案的那一年。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3年上半年,做房地产生意的金如朋和张瑞祖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签署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的意向协议,由于这个项目所需投入的资金量大,金如朋、张瑞祖找到了王先龙和郑瑜明,寻求与华龙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南山村项目。

根据当时台州当地的政策,这一项目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优惠政策。

王先龙和郑瑜明在实地考察之后决定与金、张的公司合作,双方共同成立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起诉书指控,王先龙和郑瑜明刻意向华龙公司班子成员隐瞒了有关土地出让金可以返还的情况。

2005年3月8日,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南山村项目38亩土地的使用权,此后向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储备中心缴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之后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分4次将240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了金如朋和郑瑜明所在的公司。

而后金如朋与王先龙、郑瑜明密谋瓜分土地出让金,金如朋在2005年4月把220万先现金到郑瑜明家里,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

和之前一样,华龙公司决定仍由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开发樟岙村的项目,同时王和郑向公司班子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2006年3、4月间,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分5笔将8934万元安置房回购款支付给金如朋、张瑞祖的房产公司,按返还比例计算,属于华龙公司的款项应为4627.97万元。

此后,金如朋在杭州分7次先后给郑瑜明500万元,其中王先龙分得240万元。另有500万元作为王先龙在亚太公司5%股份的投资款,又打了一张2000万的欠条交由郑瑜明保存。

但对于起诉书的指控,王先龙全盘予以否定。

王先龙坚称,在与金如朋、张瑞祖合作台州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过程中,他并不存在隐瞒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安置房回购款的情节,原因是金和张并未告诉他有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安置房回购款,而华龙公司和金如朋、张瑞祖的公司签订的是包干协议,经过测算,就算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和安置房回购款,这两个项目依然获利丰厚。这才是他和金、张合作的初衷,而最后的结果显示,这两个项目确实给华龙公司带来了收益。

而针对非法侵占一说,王先龙表示,他在跟金、张交往的过程中,除了金过年送过他一条鲜猪腿、2瓶茅台酒和几条香烟之外,并没有收取过现金。

副厅级妻子喊冤

除否认贪污罪指控外,对于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王先龙称自己没有收到过“干股”,在浙江省纪委相关文件出台后,自己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掉了98万元“溢价款”还加了2万元利息;而“浙联股权转让是按照国资委领导指示执行的,自己从来没有私下做过决定”。

正如法庭上控辩双方整整三个昼夜的激烈交锋,王先龙早在开庭前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今年4月4日,以国内刑法学泰斗、华东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苏惠渔教授领衔,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七位刑法学教授,在上海组织了“王先龙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专家研讨会”,并以华东政法大学大陆法研究所的名义,出具了一份长达30页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七位专家分析后得出的“一致结论”:关于王先龙的涉嫌贪污一节,既没有查明300万元的赃款下落,又不能相互印证王先龙和郑瑜明的各自供述,证据严重不足;即便能够定罪,鉴于王先龙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必然延伸到台州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也存在争议。此外,本案至少还存在两个重大疑点,一为赃款的分配比例,二为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性质。倘若不能有效排除,也势必会进一步增加定罪的难度。

关于王先龙的涉嫌受贿一节,其行为性质属于“普通的、正常的投资入股”,不属于“打着投资入股的幌子、实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纪委文件,投资入股的性质是轻微违纪,只要及时纠正即可。鉴于王先龙在纪委的规定期限内主动退股和退回溢价,根据纪委文件,无需另作处理。当然也就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王先龙的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节,鉴于王先龙在浙联股份的转让事宜上,没有一个行为能同“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超越权力范围,擅自做出决策”相联系,因此不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鉴于收购未成只是失去了一次带有风险的投资,而不是造成了客观的、实际的损失结果,因此不符合本罪的结果要件。

7月6日,就在本案开庭前3天,王先龙的妻子、浙江某企业副厅级干部张慧君在天涯网发帖—《我为丈夫寻青天—浙江厅级干部为厅级丈夫的诉冤状》,称王先龙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本案可能成为浙江省“第一冤案”。因发帖人为副厅级干部,此帖被网民戏称为“网络信访第一帖”,短短几个小时,即吸引了数千条回帖。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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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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