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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辩护

辩护人:王春龙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7日,自诉人张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当其驾车行驶到某处坡道时,与被告刘某妻子骑的摩托车相撞,刘某妻子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来处理。被告刘某赶到后现场后,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张某称受伤住进行医院。出院后,一纸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刘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约费、伤残费等。自诉人在诉状中称:刘某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昏,随后被120急救车接到建平县医院救冶,诊断为“头皮裂伤,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25,000元。

接受委托后,对公安卷宗材料进行查阅。据医院病志记载,原告诊断被诊断为“头皮裂伤,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和十级伤残。为了进一步解案情,对委托人刘某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及双方撕打过程。根据刘某的陈述,感觉案子另有蹊跷。经过多方查证,发现关键证据CT与报告单系伪造,而轻伤鉴定正是依据报告单所做出。随后即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可没有想到的是重新鉴定结果仍然是轻伤。如不能推翻伤害鉴定,委托人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还委托人清白,制定辩护方案及解决方法。辩护人根据证据对鉴定提出异议及说明,向法官提出对自诉人是否存在骨折进行复查请求。经多次与法官沟通,说明复查的必要性,最终说服法官同意对自诉人是否骨折进行复查。为保证案件公平和不再出现意外,辩护人与法官达成一致意见,对复查医院进行临时选定。经过复查,辩护人的判断得到验证,自诉人作出轻伤鉴定的肋骨部位没有骨折。

经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刘某无罪,同时驳回了张某要求赔偿伤残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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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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