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诉讼
文章列表
追债诉讼状范本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王春龙律师,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债诉讼状范本

追债诉讼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10000415516

被告:;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区。2012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2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其中转账93000元,现金60000万。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仍欠原告胡**98000元。针对欠款98000,原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3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3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看完上面的内容之后债权人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都清楚了吧,这是诉讼之前很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自己不会写也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让律师进行代写也是可以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案情

张先生与王先生同为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0年9月,王先生自称要购买某小区房屋,向张先生借钱,张先生碍于情面借给王先生10万元,王先生承诺在一年后归还该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并未归还该借款。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张先生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王先生的妻子谢女士为被告,要求王先生和其妻子谢女士共同归还这10万元借款。但在诉讼的过程中,身为被告的王先生因病突然去世,张先生只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请求追加王先生的所有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法院同意了张先生的申请。

法庭审理

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儿子小王、母亲叶老太和谢女士一起作为被告出席了庭审。

原告张先生认为,本案的被告谢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关系,在王先生向其借款时谢女士与王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该款是被谢女士与王先生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开支,因此,该笔借款是谢女士与王先生的共同债务,虽然王先生已经去世,但该笔债务并未消失,谢女士需承担还款义务,同时,作为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被告小王、叶老太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王先生债务的义务。

被告谢女士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应由已经去世的王先生承担还款。被告小王同样认为,该笔借款应由已经去世的王先生来还,既然王先生已经去世,则该笔借款已无需归还,同时表示不放弃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被告叶老太认为本案和她无关,并当庭表示放弃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谢女士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张先生偿还该10万元借款,被告小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评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像本案这样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遇到本案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同时,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根据该规定,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因此,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要求所有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结合本案,被告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先生借了10万元,应由被告谢女士和王先生两人共同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因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因病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由于被告小王明确表示要继承遗产,而被告叶老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因此被告小王应在其继承王先生遗产范围内对王先生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被告叶老太无需承担清偿,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完全正确。


来源: 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追债诉讼状范本,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王春龙——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1514202056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4202056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