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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包括哪些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王春龙律师,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优先债权包括哪些

在债权债务关系普遍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或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十分复杂,当多个债权面临清偿的时候,哪个债权先得到实现呢什么类型的债权是优先债权,什么是一般债权,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优先债权的相关内容。



  优先债权是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债务人面临多个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优先债权包括哪些。


  一、优先债权含义


  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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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先债权范围


  1、税收。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债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2、工资。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


  3、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储存和变现的费用,诉讼费等,但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之所以将破产费用列入优先地位,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等人不能进行无报酬的工作,否则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管理。同时,破产费用也不能作为政府的开支由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承担。


  4、其他的优先债权。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对某些其他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在有些国家,银行的存款人和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享有优先地位


  三、总结


  优先债权能够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其本身有一定特殊性和合理性。从法律上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有保护作用。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来到咨询。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在我国债务混同的产生并非无缘无故的,事出必有因。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下将由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及其相关的内容。



  债务混同通俗来说就是债权和债务的当事人都一并归属同一个人,就叫做债务混同,并且这样就意味着债务合同的终止,不过债务有关系到第三人的包括在内。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二、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三、债务混同的原因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债务混同是由一定原因产生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还介绍了债务混同的混同原因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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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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